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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過資金周轉爭需,
汽車借錢抵押,
向放貸公司或自然人借款時,
借款人用自己的小汽車作為抵押(書面承諾抵押還債,不辦理抵押登記),
這種拿小汽車抵押的民間借貸,
有哪些法律問題?
1、這種抵押有法律效力嗎?
這種在借條或借款合同約定,
若借款人不還款,
出借方可以拿小汽車作為抵押還債,
在法律上流押,
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;
很多人認為可以拿車抵債,
這是對法律的不正確理解。
2、借款人將汽車又作重複抵押借款,合法嗎?
借款人從A那裡借到款後,
又以相同方式向B,
以汽車作為抵押但不辦抵押登記的方式借款,
該行為並不違法,
從法律角度汽車沒有辦理抵押,
抵押權不成立。
此外辦了抵押,
經抵押權人同意,
也可以再為小汽車辦理抵押。
3、借款人擅自將汽車賣掉合法嗎?
借款人拿到出借款項後,
借擅自將汽車轉讓,
屬於惡意轉移財產,
要向警方報案,
追究其詐騙的刑事責任。
實際上,
這種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的汽車,
借款人隨時都可以將車賣掉,
而且在法律上也不存在問題,
借款人即使賣掉汽車後還不起債務了,
也不會構成詐騙罪,
因為這是民事糾紛,
也不存在詐騙的行為。